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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津一男子签署离婚协议后追爱“前妻”起诉返还120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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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所周知,登记结婚后,夫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,但如果没有登记结婚,就算在旁人看来你们的关系如同夫妻,可一旦发生点什么事情,却难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保护自己的婚姻。比如登记结婚后,一方再和他人登记结婚江津一男子签署离婚协议后追爱“前妻”起诉返还120万,便构成重婚罪,但如果没有登记结婚,一方日后与他人登记结婚同居三年分手相当于离婚,就不一定构成犯罪。

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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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离婚,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,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。大家知道,结婚有结婚证,离婚有离婚证,一本证件,亦是一份保障,有始有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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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夫妻之间签署离婚协议后,但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,则意味着这段婚姻关系仍处在存续期,并没有终止,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。今年4月份,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便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例:男子余某与“前妻”邓某签署离婚协议后追爱新欢,为新欢买房等,结果却被“前妻”起诉返还120万。

余某与邓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,拿到了结婚证,婚后育有两个孩子,共同生活了22年,激情早已褪去,而柴米油盐的琐碎日常使得余某与邓某的关系逐渐疏离,同床异梦,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,因此在2014年,两人和平分手,签署了《离婚协议》,余某与邓某分别抚养一个孩子,并且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。

值得一提的是,“离婚协议”的正面是一份“公证书”,上面有公证员的签字,且盖了公证处公章,但余某和邓某并没有想着去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,拿到一本离婚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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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年后,余某对另一名女子曹某心生爱慕,尽管一把年纪了,还是勇敢追爱,并向曹某出示了他与“前妻”邓某的离婚协议,因此在余某的嘘寒问暖下,曹某投入了余某的怀抱,与余某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同居三年分手相当于离婚,但余某和曹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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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来邓某获知余某与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情,并提醒了曹某她与余某在法律上并未离婚,然而看了余某签署的离婚协议的曹某认为邓某与余某已经离婚,故对邓某的话没有理睬,并且在与曹某同居期间生有一子。

2020年9月,余某与曹某之间的激情也已经散去,两人最终因为无法解决的矛盾而选择了分手。但邓某认为,从2016年至2020年,余某在没有与自己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曹某同居,并持续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予曹某包括用以买房等,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。

因此在今年4月份,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曹某返还余某赠与的财产共计120余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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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邓某与余某虽签订了“离婚协议”,有公证员的签字和盖章,但并未办理离婚登记,因此二人仍为夫妻,而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长期、持续地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某,用以维系与婚外女性曹某的男女关系。

余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,违背了公序良俗,故赠与行为无效。

法院最终作出判决,判令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邓某60余万元。

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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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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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中明确规定:“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。”

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
如果邓某要告余某、曹某重婚,通过收集的证据如朋友的证人证言、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、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,余某、曹某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如果因为余某有重婚、与他人同居的情形,余某最终与邓某办理离婚登记,那么邓某还可向余某提取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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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可见,离婚证、结婚证都是相当重要的东西江津一男子签署离婚协议后追爱“前妻”起诉返还120万,若是有人对你说结婚证不过是一张纸同居三年分手相当于离婚,那么你就要当心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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